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intai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48 号机械大厦 20 层 邮政编码:100055
电话:(86-10)63288571/72 传真:(86-10)63288570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矿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陶姗姗律师、仇海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401 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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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核查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董事会召集。北矿科技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北矿科技于2025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日报》刊登了《北矿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表决方式等会议基本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科技第八届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北矿科技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矿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市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3 号楼 4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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