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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9:56:36 股吧网页版
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
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
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形式解任。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一)
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者财产。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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