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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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49 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前述通知披露后,根据持有广安爱众 19.80%股份的股东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 1 项选举董事的临时提案,广安爱众
董事会因此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 4 项议案:
1、《关于修订<管理层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奇台恒众拟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暨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前锋爱众水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选举蔡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披露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 14 点 40 分在
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 777 号公司 5 楼 9 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披露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之提议人和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412,334,363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32.6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862 名,代表股份 91,041,473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7.22%。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866 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 503,375,836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39.9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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