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
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和《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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