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
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和批准。非经公司股东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由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以持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对象提出担保需求时,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该担保事项所涉主合同及相关材料;
(四)该担保所涉债务情况的说明,包括融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等;
(五)担保对象就该担保所涉债务还款能力的说明,提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和资金证明等;
(六)担保对象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包括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及担保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资料;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担保对象为公司之子公司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于提供上述第(一)(二)(三)和(七)项资料。
第十四条 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公司应当充分调查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运营、财务和信用情况。董事会应当在掌握前述情况的基础上,判断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或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对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对象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或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的,或连续两个年度亏损的;
(三)担保对象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涉诉案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担保对象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五)担保对象与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未妥善解决的;
(六)担保对象存在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担保对象未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公司担保政策和本制度规定,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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