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
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或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九)项所述重大事项的审查与决策标准,以《公司章程》第九章规定为准。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等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合同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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