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
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保障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和决策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人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
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界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第(十二)至(十六)项属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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