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
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需经董事会批准设立专项账户,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四)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二)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报告检查结果。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