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大厦 20 楼、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
鹉大道 484 号健民集团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许良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60 人,代表公司股份63271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43049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4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222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2、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3、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4、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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