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22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曙衢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效发挥本人在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特长,持续促进公司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现将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曙衢,硕士研究生,具有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税法与上市部主任。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业务委员会主任。
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数量为3家,除本公司独立董事外,还担任河南明泰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本人、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工作情况、持有公司股票情况、重大业务往来公司情况等进行自查,经自查,本人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列的相关情形;
2、本人属于法务、会计专业方面的资深人士,具有较好的职业背景,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给予专业指导,促进公司董事会各重大决策更加科学;本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很好地履行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运作,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2025年3月20日公司董事会就本人的独立
性进行审查,认为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任职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的会议情况
1、董事会
2024年公司召开10次董事会,审议43项议案,本人亲自出席了上述董事会,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讨论,充分利用本人专业特长和中药研发领域的经验,对公司本年度审议的技术开发、提取二期建设、污水处理改造、薪酬待遇等各方面,结合行业特点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对本年度董事会审议的43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本人认为2024年公司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料准备充分、完整,本人没有对公司2024年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审议了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查了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及资金占用情况以及2023年年报董事会召开程序合规性、资料完备性等,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召集了6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11项议案,审查了公司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及内控等事项,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亲自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的4次会议,审议通过8项议案;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行业情况,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了2024年公司总裁班子经营绩效责任书、财务总监绩效责任书、薪酬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优化了公司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公司管理层激励体系的持续完善;为推进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2023年度的个人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用于董事会对上述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4、股东大会
2024年,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和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上述股东大会,与股东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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