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经营管
理层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
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职业经理人除外)。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一名,总工程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谋经营、
抓落实、强管理”。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
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六)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四)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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