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九)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该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后一个自然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和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债务重组;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 10 和第 11 项,不论数额,均需报告。其他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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