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与管理》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和法律法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以
及各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
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直接对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公司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议的事项,以及重大交易、应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报告事项
涉及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及各类相关资料、文件。
(二)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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