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运作,确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高质量甄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该成员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补足成员人数。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日常联络、会议组织、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遴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党委组织部负
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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