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行委
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
董事 1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新建技改项目、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