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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6:58:21 股吧网页版
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和
避免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
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
存在本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系统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七)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十四)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同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视为关联交易。

第三章 决策权利与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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