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备案材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法定披露渠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
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
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
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电话会议、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活动,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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