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查封、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及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六)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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