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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发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公司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的行为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
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标的和资金同时交
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
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并经有权机
构依法批准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
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
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
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
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
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
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
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
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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