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行为,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职责权限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明确。
第二章 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名,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经董事会同意,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上述期间,应当以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间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副总经理提出离职,需事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离职管理的要求,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节 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履行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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