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日常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适用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须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须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公告聘任情况: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须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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