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基地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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