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天至四十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和其他方式同时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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