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 2025-011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其中“关于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
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变更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规定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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