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院或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
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11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期间
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电子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加期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20186 号,以下简称《20251130 审计报告》)、信永中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已 就 本 次 交 易 出 具 《 审 阅 报 告 》
(XYZH/2026BJAA6B0002 号,以下简称《20251130 备考审阅报告》),同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本次重组相关申报文件发生部分修订和变动。据此,本所律师基于《20251130 审计报告》《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重大法律事实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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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2026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投中鲁果汁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6]19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国投中鲁本次重组的总体方案。
2026 年 1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更新稿)》《关于<国投中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更新稿)》《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更新稿)》《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议案(更新稿)》《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更新稿)》《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更新稿)》《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更新稿)》《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更新稿)》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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