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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55:51 股吧网页版
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统一采用“关联交易”一词表述《上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规定的关连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
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
理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
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第七条或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公司的关连人
士通常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非重大子公司除外)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行政总裁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而任何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于子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子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第(三)项中所述的非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及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本条款所述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一)在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以下各称“直系家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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