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 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 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纳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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