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中心、计划财务管理总部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起草委员会议案、档案管理、会议决议的跟踪落实等。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 他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2) 他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应当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八)向董事会提议聘请、重新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即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九)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十)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汇报责任;
(十一)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二)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三)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