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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55:51 股吧网页版
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六)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三条。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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