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
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5 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五)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 5 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权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认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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