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李雨琪)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一则关于对东方证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3年10月31日,深交所受理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81.18%股权、ficonTEC Service GmbH(以下简称“FSG”)和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以下简称“FAG”)各6.97%股权。东方证券为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程嘉岸、罗红雨为项目主办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至2023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FSG和FAG各93.03%股权。其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实际控制人戴军或者董事王宏军分别与5名斐控泰克股东签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斐控泰克及FSG和FAG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益补偿。前述5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
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东方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但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未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予以披露。直至深交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明确问询后,上市公司才于2025年3月24日在《落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除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东方证券、程嘉岸、罗红雨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表示,东方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该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东方证券、程嘉岸、罗红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