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6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30 - 2025/6/3 2025/6/3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
的股份数 3,571,640 股后的股份数 546,428,3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0.3 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6,392,850.8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依据计算除权除息的开盘参考价: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46,428,360×0.03)÷550,000,000=0.0298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 ÷ (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9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30 - 2025/6/3 2025/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永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