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移动”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中国移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称“《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指派律师列席中国移动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10:00 召开的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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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6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16,323,769,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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