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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25 23:58:07 股吧网页版
600936:广西广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6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西 南宁 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17层 邮编:530021

电话: ( 86)0771-5760061 传真: ( 86)0771-5760076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2]566-1号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依据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聘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务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1-1

目录

释义......4

第一部分引言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6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8

三、声明和承诺......11

第二部分正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设立......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9

六、发起人和股东......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3

八、发行人的业务......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9

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2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1

5-1-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2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4

第三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 ......34

5-1-3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发行人、公司 指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传输公司 指 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南宁有线台 指 南宁有线电视台

南宁广电中心 指 南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

桂林有线台 指 桂林有线广播电视台及其前身桂林有线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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