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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7:06:50 股吧网页版
广西广电: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96-2-4 号
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梁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广西广电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西广电董事会召集,广西广电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10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景晖巷8号广西广电2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陈远程先生主持召开。

广西广电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广西广电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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