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楼
电话:(0551)2642792 传真:(0551)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281 号
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就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2024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的授权
根据华塑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5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中心审核。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安徽华塑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8 号),同意发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