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2025年9月26日本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6年1月29日陕金监复[2026]18号批复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本行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294468046D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行于2018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444,445股,于2019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本行的中文名称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银行。
本行的英文名称为: BANK OF XI'AN CO.,LTD.,简称:BANK OF
XI'AN。
第六条 本行的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邮编为:
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44,444,445元。
第八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本行执行本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聘任并经监管部
门资格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制度及涉外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并以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的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行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本行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经营,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本
行的经营范围是银行业务;外汇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具体经营内容为: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国际结算;
(四) 办理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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