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并结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数据治理、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定期评估审议公司发展战略;
(十三)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者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十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行长工作细则;
(二十)提请股东会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听取行长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五)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无法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授权委托一名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
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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