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
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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