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