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制定,
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担保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和批准,非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明确禁止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就相关事项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子公司应结合本办法制定其内部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根据授权范围,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子公司应将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因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所需,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原则上要求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依照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担保需求,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等企业基本资料;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经
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该担保事项所涉主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材料;
(五)该担保所涉债务的相关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该笔债务融资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
(六)被担保人就该担保所涉债务的还款能力分析、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七)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其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反担保相关的材料,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反担保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财产权属凭证(载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状况);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其是否提供上述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与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对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三)被担保人与公司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四)被担保人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被担保人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被担保人未能落实反担保的;
(七)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八)被担保人涉及较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
(九)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十)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目的;
(十一)被担保人发生其他非正常经营的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事务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具体业务或项目开展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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