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本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行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为集会形式。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行《章程》。
(八)对本行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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