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2024 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人。大华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 32.53 亿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436 家,服务客户涉及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
业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 2024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程参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在大华进场前,认真审阅了审计师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提出了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了督导,并与公司经营层、大华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讨论,着力提高审计效率,优化审计流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从事财务报表审计的大华的资质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满足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公司与其签署的聘任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规范、合理。经持续监督和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勤勉尽责,履职行为满足要求。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成立于 1981 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首席
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截至 2024 年末,致同拥有 239 名合伙人和 1,359 名注册会计师,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名。2023 年度,致同业务总收入为 27.03 亿元,承接 257 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服务客户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致同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对公司开展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致同配备专业工作团
队,制定详细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通过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公司各业务流程,并抽取测试样本进行检查,顺利完成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程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出了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了督导,并与公司经营层、致同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讨论,着力提高审计效率,优化审计流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致同的资质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满足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公司与其签署的聘任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规范、合理。经持续监督和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勤勉尽责,履职行为满足要求。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