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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空港: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发展所处阶段、重大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与债券融资成本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与频率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考虑采取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工作。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必要时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如遇到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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