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32162。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四月四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50 万股(另向本公司职工发行 250 万股公司职工股),公司股票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ZHANGJIANG HI-TECH PARK DEVELOPMENT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802 室,邮政
编码为:20120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8,689,550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引领、汇聚、共生”核心理念,张江高科致力于推动国家战略核心承载区、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张江科学城的建设与发展;前瞻布局投资硬核科技企业,通过全链条专业服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能级跃升,丰富空间载体产品提升产城融合深度。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同共生的可持续发展路径,树立国有资本创新典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销
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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