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11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2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李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上述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
路 9 号岭南 V 谷工控科创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益霞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 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6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8,612,275 股,占本次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