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范围
1.2.1 业务范围
本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1.2.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1.3 术语和定义
1.3.1 信息披露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1.3.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 规范性引用/支持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 信息披露的原则
2.1 及时原则
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
2.2 公平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真实原则
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2.4 准确原则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2.5 完整原则
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2.6 可读原则
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在保证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可读性。
2.7 自愿原则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8 充分原则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注的其他相关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3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3.1 管理机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的管理和指导。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各子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管理
机制。
3.2 职责分工
3.2.1 董事会和董事
(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事项,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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