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治、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2 范围
1.2.1 业务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
1.2.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子公司。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内幕信息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3.2 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董事会及董事长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2.2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2.4 相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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