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披露,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金融证券部,其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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