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7:22:23 股吧网页版
南京化纤: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宁
体改字[1992]161号文批准,由南京化纤厂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345G。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CHEMICAL FIBRE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郁庄路 2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6,346,01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股东、公司,以及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促进企业稳步而迅速地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化学危险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服装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京化学纤维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54,280,977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一九九二年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